未来,在这些地方,也可能会出现一批回收利用光伏电站产品的公司。
同时,企业的透明度增加,上市企业要时刻受到公众与舆论的监督和谴责。那不上市呢?不上市可能你会死,死得比别人还快。

这不是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生存问题。与此同时,这也将会给团队员工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赘述。还有,天合光能、英利绿色能源、晶澳太阳能、晶科能源、韩华新能源、昱辉阳光、中电光伏、阿特斯太阳能、还有2010年的大全新能源等等在纳斯达克等境外上市。为每一位员工搭建起国际化的价值展现的平台。
笔者看了一篇报道,说11月14日中国光伏公司天华阳光(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成功登陆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首日至9.15美元,收高14.38%,但仅有36.88万股的成交量。此外,国内一些光伏企业也正在启动IPO,想走境外上市之路的企业更多,好像纳斯达克就是一个救命的稻草,在境外上市就是一条阳关道。与传统方式相比,太阳能设备有热工效率高、操作维护保养简便、使用成本低等优势。
作为一种分布广泛的廉价清洁能源,太阳能的实际利用其实并不仅仅局限于我们常见的热水器,事实上,太阳能在光伏方面的实际应用上更要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多得多建筑:照明、电器等将太阳能电池组件产生的电力作为市电的补充,满足室内外的照明、制冷、供暖,以及电器等用电需求。农业:取水、灭害等利用太阳能电池组件为灭虫器、水泵等农业生产设施供电,满足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取水、灭害等需求。工业:烘烤、加工等利用太阳能电池组件供电产生热风,对粮食、果蔬、茶叶、烟草、食用菌、中草药等物料进行干燥、烘烤等加工依据现有的流程来看,一个项目从直接备案到最终并网,可能需要一年的时间。
而在外购项目方面,受严禁买卖路条的限制,在项目的选择方面,如果只能购买那些已经并网的项目,则可能会缩小项目的可选择范围。如果不能将这部分时间缩短,则意味着当年的项目很难转让出去,并纳入该年度的利润中。

这也意味着,对于大部分的投资者而言,很难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取整个项目的备案流程。国家能源局新近出台的有关严禁倒卖路条的措施,对于中国光伏行业而言,可能是一把双刃剑。这一措施要想真正达到减轻企业的负担、减少权力寻租的效果,直接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备案政策和流程的透明、取消项目备案中的前置和附加条件等。从上述通知来看,对于判断是否存在路条买卖,主要有两个依据,一是是否存在有偿;二是转让的时间,在项目投产之前不能转让。
对于一些专业投资电站且规模较大的公司而言,其获取项目的途径无非两个,一是通过自己申请,二是收购已经获得备案的项目。反之,如果此次出台的措施的最终落实存在偏差,对于一些专业投资电站项目且年度装机规划较大的企业而言,则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其投资计划的完成,并进而会对中国大规模发展光伏应用的雄心带来不利影响。对于只圈不建者,文件则表示,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通过一些上市公司此前发布的公告来看,大部分的项目均在未完成并网前就已经进行转让,这甚至已经成为被业内称道的项目退出方式的典范。
分析可以发现,之所以存在买卖路条等情况,项目备案政策的不透明可能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原因。项目备案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等要素,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对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销、变更的条件和流程应作明确规定。

国家能源局发在这份《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中表示,在光伏发电市场快速扩大的情况下,项目投资开发环节也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公正、管理不规范和不同程度的投机获利现象,要杜绝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保持光伏电站建设规范有序进行。严禁路条买卖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国家能源局连续出台三份通知来规范光伏电站的投资开发秩序。
如果达不到上述条件,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从成本上,都将带来巨大的考验,并最终会影响到其年度装机规划目标的实施。国家能源局2013年11月份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就此次通知来看,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将是那些频频在项目还未完工之前就退出的上市公司。在此次出台的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下放到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的,应提出规范的备案管理要求。谁最受伤与之相对应,此次通知对路条买卖也出台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对于不以自身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这其中较为突出的代表是几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一是可能会增加其资金链的紧张程度以及拉长项目循环开发的时间长度;二是减少了其通过项目退出来进行利润调节的机会。
根据国家能源局新出台的政策,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另外一个影响是,将会直接限制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转让项目来调节利润。
依据国家能源局出台的新的通知来看,上述模式明显属于禁止的倒卖路条的范畴。除了卖方很受伤外,买方也将受到影响。
此举可能会带给此前一些频频通过项目转让来实现退出的企业以不利影响,并增加其资金链的紧张程度及拉长项目循环开发的时间长度。根据通知,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利益有偿转让。
尤其是第三份通知,专门针对光伏电站项目的买卖问题。自己申请方面,将要依赖两个条件,地方政府备案政策的透明度以及各个地方政府政策的趋同性。或许,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目前在路条方面确实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不过,根据现有的公开信息来看,真正出台备案办法的省份可以说是寥寥无几。
这也引起了国家能源局的关注。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道理很简单,对于那些有意在全国布局的企业而言,即便在某个省份已经成功完成了项目备案,但由于全国不再是一盘棋,其成功的项目备案经验未必在别的地区用得上,可能还需要从头摸索,这无疑加大了一些项目的操作成本和时间。这意味着,只有项目并网、发电之后,才可以转让。
基于此,要想真正达到减轻企业的负担、减少权力寻租的效果,将直接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备案政策和流程的透明、取消项目备案中的前置和附加条件等。除此之外,上述通知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明确了买卖路条的标准
这其中较为突出的代表是几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一是可能会增加其资金链的紧张程度以及拉长项目循环开发的时间长度;二是减少了其通过项目退出来进行利润调节的机会。或许,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目前在路条方面确实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而在外购项目方面,受严禁买卖路条的限制,在项目的选择方面,如果只能购买那些已经并网的项目,则可能会缩小项目的可选择范围。
反之,如果此次出台的措施的最终落实存在偏差,对于一些专业投资电站项目且年度装机规划较大的企业而言,则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其投资计划的完成,并进而会对中国大规模发展光伏应用的雄心带来不利影响。这意味着,只有项目并网、发电之后,才可以转让。
分析可以发现,之所以存在买卖路条等情况,项目备案政策的不透明可能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原因。通过一些上市公司此前发布的公告来看,大部分的项目均在未完成并网前就已经进行转让,这甚至已经成为被业内称道的项目退出方式的典范。
基于此,要想真正达到减轻企业的负担、减少权力寻租的效果,将直接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备案政策和流程的透明、取消项目备案中的前置和附加条件等。这也意味着,对于大部分的投资者而言,很难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取整个项目的备案流程。 |